本楼的地下室(即人防工程)被人防办出租,北京市海淀华清嘉园的9名业主将海淀区人防办告上法庭,与他们争夺地下室的主人地位。日前,海淀法院一审驳回了业主的要求。 事端 人防办出租地下室2003年8月,海淀区人防办把华清嘉园甲15号楼地下二层租给华润置地(北京)物业管理公司,每年收取2万元租金,直到2013年。 尽管海淀人防办强调他们不是在出租,而是在收取使用费,但他们收取使用费的形式看不出与出租有何区别。 官司 业主争当地下室主人 今年10月,依据防空法“人防工程谁投资谁收益”的规定,以及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的相关规定,9名业主起诉要求确定自己是地下室的主人,因为小区的房子是自己花钱盖起来的,自然也包括地下室。9名业主还要求拿回人防办已经收取的2万元租金。 海淀区人防办辩称,华清嘉园甲15号楼的地下二层其实是人防工程,属国家所有而非业主,人防办对该国家财产进行管理是分内的事,不同意业主的诉讼请求。 判决 法官驳回业主诉讼请求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,业主在签订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时就已经明确知道地下二层并不属于自己,而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二层不在物业管理的区域内,因此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的条文对本案并不适用。 同时,法院还不认同市人防办曾给市人大代表的一份回复。回复曾明确说,小区业主是人防工程的投资人,因为修建地下室的投资已摊入房价中。法院认为,这种观点仅限于理论探讨,并不具有权威性及法律效力。法院最后驳回了业主诉讼请求。业主听完判决后,当庭表示上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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